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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日期:2025-05-31作者: 浏览量:
答:有。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劳动合同期满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张女士系网络公司的人事专员,双方签署了期限自2013年3月25日至2021年3月24日止的劳动合同,2021年2月,网络公司通知张女士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终止,双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事后,张女士以自己在合同终止前已经怀孕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网络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期满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女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向用人单位告知怀孕事实,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法院依据张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网络公司继续与张女士履行劳动合同。
案例来源:劳动合同期满了,哪些情况可以要求补偿,什么时候可以要求续签?
文字丨林诗文 张秀洁 黎颖琪
排版丨黎颖琪
审核丨林诗文 张秀洁 陈权德 姚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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