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动态

学术动态

学术动态

当前您的位置: 首页 - 学术动态 - 正文

《就业权益维护小册子》第二十一期——相关法律对休息休假及相应福利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 日期:2025-05-29作者: 浏览量: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2倍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倍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注意,如果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不逢休息日,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正常上班的,单位无需支付加班费。(《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带薪年休假: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自工作时起累计年限,而非本单位工作年限),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期间工资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应付3倍工资

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三、四、五条)

事假的天数由用人单位通过制订规章制度的方式确定。如果用人单位发了工资,且事假达到20天的,劳动者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

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女职工休产前假的前提是单位批准,不是强制性规定。

产检、哺乳期: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九条)

婚丧假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照发。

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产假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因此,产假工资按照女职工生育前的本人工资核算。根据相关规定,核算期间不足整月的,则按照本人工资除以21.75乘以产假期间的计薪天数计算。

若女职工产假期间依法正常休假,则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能兼得,只能获得二者中“就高”的数额。若女职工产假未休满提前上班,则多数裁判观点认为,女职工正常提供劳动期间可兼得生育津贴与劳动期间的工资。

文字丨林诗文 张秀洁 姚薇薇

排版丨姚薇薇

审核丨林诗文 张秀洁 姚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