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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权益维护小册子》第十八期——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怎么办?

来源: 日期:2025-05-25作者: 浏览量:

第十八期

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登记,违反此等规定,单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01.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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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签订“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

陈某2020年3月入职某公司,月工资6000元。公司始终未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陈某多次催促,公司均以正在办理中、材料交纳不全需补充等为由推脱,后要求陈某签署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承诺书,陈某明确表示拒绝。2022年1月陈某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和强制性要求,某公司要求陈某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社会保险相关法律规定,即使陈某签字也无效。陈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故公司应当按照陈某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000元。

注:该案例引用自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地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劳动争议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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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工伤保险责任不受民事赔偿影响

谢某为某物流公司的司机,物流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谢某在工作过程中因第三人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被认定为工伤。谢某的家属黄某等人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判决肇事司机承担583111.57元赔偿责任。此后,黄某等人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工伤保险待遇。物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主张黄某等人已获得民事侵权赔偿,无权再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审理认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物流公司未为谢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应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该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因谢某家属获得民事侵权赔偿而减轻或免除。遂判令物流公司向黄某等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897788元。

注:案例来源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名称为“某物流公司诉黄某等人劳动争议案”,可在茂名法院网查看详细内容。



02.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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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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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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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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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图文 | 林诗文 张秀洁 林圣欣

排版 | 林圣欣

审核 | 林诗文 张秀洁 林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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