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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日期:2025-05-15作者: 浏览量:
职场如同一片广阔的海域,职场如同一片广阔的海域,就业权益就是护航打工人安稳前行的坚固灯塔,守护着每一位职场人的付出与收获。但现实中,不少职场新人因缺乏对劳动权益的足够认知,在遭遇不合理对待时茫然无措。
猎头研究与培训中心基对于多期职业问诊活动的深度洞察与调研,深知同学们在复杂多变且充满挑战的职场环境中,对于就业权益维护知识的强烈需求与热切期待。为此,我们精心筹备并推出新一期专题——《就业权益维护小册子》。我们期望通过专业的知识分享与精准的指导,为同学们照亮就业权益维护之路,助力每一位同学在职场中稳健前行,自信地维护自身权益。
本期要点
试用期时长限制
案例分析
总结
01
1
试用期可以约定多长时间?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同一个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02
案例
以“顺延”方式二次约定试用期
赵某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自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因赵某业绩垫底,公司与赵某约定延长1个月试用期。后因公司经营需要,A公司并入B公司,B公司再次与赵某约定延长2个月试用期。赵某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A公司与赵某签订劳动合同即约定试用期,此后公司再行延长属二次约定,即便双方协商一致,亦属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延长期间不再属于法定试用期;其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A公司并入B公司并不影响赵某劳动合同履行,B公司借此再次约定试用期的,亦属违反法律规定。
03
试用期不是用人单位的 “自由裁量期”,而是劳资双方互相考察的法定阶段。从法律条文到真实案例,我们不难发现:随意延长试用期、二次约定试用期等行为,不仅触碰法律红线,更可能让企业面临高额赔偿风险。
对求职者而言,入职时务必擦亮眼睛,明确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条款,拒绝任何形式的 “变相二次试用”;对用人单位来说,依法用工才是长远发展的根基,任何试图钻法律空子的操作,终将付出代价。
职场权益无小事,懂法用法是关键。希望本期内容能让大家对试用期法律有更清晰的认知,帮助大家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让试用期成为展示能力的舞台,而非权益受损的陷阱。守护权益,从读懂规则开始!
END
图文 | 林诗文 张秀洁 姚薇薇
排版 | 姚薇薇
审核 | 林诗文 张秀洁 姚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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